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05]33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健康发展,加快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接轨, 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承担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以下简称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决策、实施、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 [承担条件和能力]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四)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的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0人,且相关专业配套。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
第四条 [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相应资质的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 [条件和能力审查] 工程项目业主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时,应当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对相关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详细审查。为推动和规范我省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申请,联合其它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第三方评价和认证服务,第三方评价和认证应当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三、四条规定进行。业主在实施委托工程项目管理条件和能力审查时可以将评价和认证内容直接作为依据,不再对相关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详细审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办理土地征用、报批、动拆迁及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和配套工程项目的咨询和管理;
(三)协助业主提出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代理业主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组织工程项目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或代理业主招标;
(五)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提出工程项目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工程项目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项目保修期管理,组织工程项目后评估;
(八)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委托方式和内容] 工程项目业主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同时承担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工作时应当具备相对应的资质,除工程监理以外属于应当招标的工作应当通过招标确定。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的施工。
第八条 [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业主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委托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九条 [联合体] 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委托工作内容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酬金] 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应当根据委托工作内容及委托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双方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全过程委托的工程项目,以工程项目总投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取;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工作的,参照有关标准分项另行计取。
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应当在工程项目概(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从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时,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 工程项目业主应当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不大于节省投资额的40%、不小于节省投资额的10%,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业主职责] 工程项目业主应当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拟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条件和能力;
(二)与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并严格履行;
(三)向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所需的相关文件、合同和资料;
(四)筹措工程资金,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和奖励;
(五)监督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按合同完成全部工程内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的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项目施工;
(三)将其承担的委托工程内容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担的委托工作内容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的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省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培训服务,积极培养我省的工程项目管理人才,推动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相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项目经理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项目业主审查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应当持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包括单位的法人组织结构、管理体系、所具备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力量等情况在内的相关资料报湖南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